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怀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

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财税衔接

来源:怀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:2019/2/12 16:27:14

(一)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

《企业会计准

则第29号——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》(以下简称29号准则)规定: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,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

项。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,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日期”。29号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日,正常情况下指的是会计年报的资产负债表日,即每年

12月31日。

(二)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

29号准则规定:“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,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进一步证据的事项”。这些事项的发生按准则规定应当对报告年度财务报表(以下简称年报)进行调整。

(三)资产负债表日后涉税调整事项

资产负债表日后涉税调整事项,是指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调整,即涉及企业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。

资产负债表日后涉税调整事项财税处理的相关规定

1.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《关于执行<企业会计制度>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(三)》(财会[2003]29号)规定:(1)如果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年报批准报出日之前,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,应通过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”科目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;(2)如果报告年度所得税清缴发生于年报批准报出日之后,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要调整所得税费用的,应通过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”科目进行核算并相应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。

2.财政部编写的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》(以下简称《讲解》)要求:(1)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,应调整年报

包括应缴所得税在内的相关项目,并作相应的纳税调整;(2)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发生在汇算清缴之后,则只能调整年报税前损益的报表项目,不调整相应的所得税,不因此作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,而应按照税法规定将该事项在税收上作为本年度纳税调整事项,在会计上作为本年度所得税处理。

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涉税调整事项的账表调整

(一)一般原则

1.上述涉税调整事项,其涉及的事项原发时间均在报告年度或以前,在本年度发生或发现需要调整时,除在年报报出日之后发生的退货外,均应通过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”科目核算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或本年度(指报告年度的次年,下同)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。

2.如果上述涉税调整事项发生时报告年度汇算清缴(以下简称汇算清缴)尚未办理,年报也尚未批准报出,应作为普通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,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自动衔接,不存在差异。

3.如果应调整事项发生时年报已批准报出,但尚未办理汇算清缴,则不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。但在税收上,应在报告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

整,而会计上应作为更正前期损益在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”科目核算并相应调整本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年初余额(以下简称年初数)和本年度年报利润表的上期金额

(以下简称上年数)。调整所得税费用会计上计入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”,据此与报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相衔接。

但是,对于汇算清缴前、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后发生的销售退回,税收上应作为报告年度事项处理,而按会计准则规定应视同本年度销售在本年度退回冲减本年度收

入和成本,不通过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”科目核算。这样,退货减少的利润(或增加的亏损)就计入了本年度利润中,需要通过对本年所得税申报进行纳税调整衔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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